中山大学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问责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大监察〔2008〕3号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 ? ? ? 经学校研究,现将《中山大学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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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核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制度,督促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益,防止和减少工作中的过错,保障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朝着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问责,是指学校对负责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按本办法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况;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学校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依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和制度,实行责权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岗位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不良后果发生。
第五条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组成问责工作小组,在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问责过程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六条问责对象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公开招标项目未按学校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未取得相关核准手续或擅自改变原核准采购方式和采购范围的;
(二)与投标人、谈判供应商或用户、职能部门串通,进行暗箱操纵采购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未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格式、程序编制、修改和澄清采购文件的;
(四)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违法干预、引导、串通专家评标、谈判的;
(五)收受投标人或与采购行为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开标前向其他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七)对外透露对投标或谈判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有关情况以及与评标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八)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或谈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九)使用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使用单位在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一)学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问责对象在工程项目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国家规定及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用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学校有关工程财务管理规定及其它工程管理规定,工程总费用超支严重的;
(三)不履行变更手续、无充分理由随意变更工程,致使造价失控的;
(四)工程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之间存在前后不一致,违背订立合同初衷但无合理理由及正当程序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工程管理过程中,工程签证内容严重失真,送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造成工程结算时间拖延,或将送审工程化整为零以及用其他方式规避审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六)工程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质量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七)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积极或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隐报、瞒报以及不及时、妥善、有效的进行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九)进度款未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审定进度支付,或支付审核不严,造成超付的;
(十)按规定应审核而未审核,结算把关不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一)学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问责对象在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按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执行,擅自制定投资方案的;
(二)没有按规定执行网上竞价管理及不按十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申购程序审批的;
(三)在组织单一来源仪器设备采购谈判及特殊紧急物资(如地震、抗洪等物资)的采购中没有按规定程序执行的;
(四)没有执行学校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合同、进口协议书的审核、盖章等管理制度的;
(五)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外贸代理公司的选择没有按学校规定执行的;
(六)没有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进口免税申请,或利用学校的免税进口待遇为外单位或公司办理免税的;
(七)没有执行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到校后的监管要求,导致违反海关免税政策或将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移作他用的;
(八)没有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指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报增或隐瞒漏报的;
(九)不按规定办理积压设备的调拨、仪器设备(家具)报废手续,或私自移作他用的;
(十)仪器设备(家具)、试剂的报废回收及处理没有按学校规定执行,或私自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一)学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程序及处理方式
第九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六)其他反映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有应被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条学校领导发现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或者依据第九条所列问责信息,可以责成问责工作小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工作小组启动问责程序,应当在 7日内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须在自调查始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问责工作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人员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问责工作小组接到调查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七条拟被问责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校领导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被问责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监察处申诉。
第十九条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被问责,采用以下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做出检查;
(四)责令辞职;
(五)建议免职。
? ?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 ? 采用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方式问责,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问责的情形是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其他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政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依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由校监察处商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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