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评标工作纪律

为严肃评标工作,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关于评标工作的要求,现就我校评标工作作如下规定,请评标专家和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及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严格遵守。
一、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会期间所有应邀参与评标会的人员应关闭移动通信工具,以保证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不受干预、影响。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用户单位代表陈述对招标项目的用途和要求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专家正式评审投标文件时,用户单位代表须暂时离开评标会场。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聘为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四、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五、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时,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六、所有参与评标会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所有参与评标会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所有参与评标会的人员不得发表影响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评标的言论。
九、评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结果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进行确定。
十、在中标通知正式发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与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一、违反评标工作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罚则》等相应条款追究政纪、经济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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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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